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因丧偶现无配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以下情况:
(一)在1975年8月27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以《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省发[1975]41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婚年龄按法定婚龄规定);贵州生育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不能同时存活三个子女,1973年至1985年3月1日,普遍可以生育二孩,间隔期按两女户间隔的相关规定确认;1985年3月1日以后按现行生育政策。
(二)有活产生育史的夫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性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数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贵州省生育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不能同时存活三个子女,1973年至1985年3月1日,普遍可以生育二孩,间隔期按两女户间隔期的相关规定确认;1985年3月1日以后按现行生育政策。
(四)送养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其亲生父母的现存子女数。
(五)必须是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男20周岁,女18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男22周岁,女20周岁。
(六)二女户生育间隔: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1979年6月15日以前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1979年6月16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三周年计算;1988年元月1日后生育的二女户间隔期按四周年计算。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二女户再婚家庭或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出生时间按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准记的年月日为准。
五、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以年满60周岁之年开始。